1
我從小就愛告狀。
六歲告養兄偷賣我的銀鎖,八歲告管事剋扣丫鬟的月錢。
後來養父母規定:我每告一次,便罰抄十遍《女誡》。
十八歲這年,他們替我定下一門親事。
讓我給年近七十的鹽商做第十八房小妾,聘禮卻能填上家裏的虧空。
我不肯上花轎,養母便當衆拿出我的舊狀紙:“諸位瞧瞧,這孩子連親爹孃都告,誰敢信她的話?”
送親隊伍經過府衙,我掀開轎簾,把攢了三個月的賬冊扔進鳴冤鼓下。
“民女告養父母賣女求榮,告縣丞收銀掩案。”
堂上坐着的,是微服巡案的長公主。
養父嚇得連連磕頭:“殿下,她打小就愛編排家人!”
長公主卻翻到狀紙末尾,盯着我寫的一個錯字,忽然問:“教你寫字的人,可曾說過這個字該怎麼念?”
我照着記憶答了。
她起身走到我面前,聲音發顫:“當年本宮把你藏進民宅,只來得及教你這一個字。”
她握住我的手,轉身吩咐:“先收賬冊。本宮要親自帶我女兒告御狀。”
……
2
花轎擡出巷口時,我聽見何家的喜婆在外頭喊:
“十八姨娘好福氣!過了門,老爺疼着呢!”
我隔着轎簾問:“第十七位也這麼說過嗎?”
外頭靜了一下。喜婆催轎伕快走。
到了東街口,隊伍忽然停了。養兄掀開轎簾,伸手要拿我懷裏的包袱。
“娘說你帶了幾本舊書。今日成親,抱着書像甚麼樣子?”
我按住包袱:“抄過的《女誡》。捨不得扔。”
他笑了:“你還真抄出感情了。”
他沒翻,放下簾子走了。
再往前,就是縣衙。我摸到包袱底下的賬簿,指尖全是汗。這三個月,我雖謄了副本,正本若丟了,單憑我的話,很難叫堂上的人信。
鼓聲忽然響起來。
是我敲的。我掀開轎簾,跳下去,把賬簿扔到鳴冤鼓下,抓起鼓槌連敲三記。喜婆衝過來搶,我又補了兩下。
縣衙門口賣餅的大娘都扭過了頭。
“民女沈棠,告養父母賣女求榮,告縣丞收銀掩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