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
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第二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三條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除行使本法規定
的職權外, 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
行使自治權。
第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
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第二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三條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除行使本法規定
的職權外, 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
行使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