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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第四章 經濟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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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經濟工作的領導, 堅持

  以經濟建設爲中心, 深化農村改革, 發展農村經濟, 增加農民收入,

  減輕農民負擔, 提高農民生活水平。

  (一) 堅持以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

  濟制度, 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經營制度, 以勞動所得

  爲主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製度。

  (二) 穩定發展糧食生產, 積極發展多種經營和鄉鎮企業。發展

  多種經營要同支持和促進糧食生產相結合。發展鄉鎮企業要從實際出

  發, 同促進農副產品流通和建設小城鎮相結合。

  (三) 加強以水利爲重點的農業基本建設, 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

  (四) 領導制定本地經濟發展規劃, 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保證

  規劃實施。村黨支部領導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集體資產, 協調利

  益關係, 組織生產服務和集體資源開發, 逐步壯大集體經濟實力。

  (五) 組織黨員、羣衆學習農業科學技術知識, 應用科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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