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第四章 經濟建設
第十一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經濟工作的領導, 堅持
以經濟建設爲中心, 深化農村改革, 發展農村經濟, 增加農民收入,
減輕農民負擔, 提高農民生活水平。
(一) 堅持以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
濟制度, 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經營制度, 以勞動所得
爲主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製度。
(二) 穩定發展糧食生產, 積極發展多種經營和鄉鎮企業。發展
多種經營要同支持和促進糧食生產相結合。發展鄉鎮企業要從實際出
發, 同促進農副產品流通和建設小城鎮相結合。
(三) 加強以水利爲重點的農業基本建設, 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
(四) 領導制定本地經濟發展規劃, 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保證
規劃實施。村黨支部領導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集體資產, 協調利
益關係, 組織生產服務和集體資源開發, 逐步壯大集體經濟實力。
(五) 組織黨員、羣衆學習農業科學技術知識, 應用科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