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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第二章 組織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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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鄉鎮應當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鄉鎮黨委由黨員大會或

  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有正式黨員3 名以上的村, 應當成立黨支部; 不足3 名

  的, 可與鄰近村聯合成立黨支部。黨員人數超過50 名的村, 或黨員人

  數雖不足50 名, 但村辦企業具備成立黨支部條件的村, 因工作需要,

  可以成立黨的總支部。黨員人數100 名以上的村, 根據工作需要, 經

  縣級地方黨委批准, 可以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 村黨委受鄉鎮黨委領

  導。村黨支部、總支部和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縣以上有關部門駐鄉鎮的單位, 應當根據黨員人數和工

  作需要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這些黨組織, 除中央另有規定的以外, 受

  鄉鎮黨委領導。

  第七條鄉鎮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應當堅持精幹高效, 加

  強服務, 密切聯繫羣衆的原則, 嚴格執行上級的有關規定。村幹部誤

  工補貼人數和標準的確定, 應當從實際出發, 從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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